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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汉族,本科文化,扬州市**中学老师,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郑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扬州市广陵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停止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恢复羁押期限。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自己扬州市**中学老师的身份获得学生家长信任,虚构可以帮助学生家长择校、入学的事实,通过发送虚假报名成功短信、伪虚假报名回执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贾某某、翁某某等学生家长择校费、打点费、校服费等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人王某甲退还部分被害人被骗款共计人民币38.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在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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