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花费共计人民币363229元的价格从马尾、连江地区收购卷烟后用于销售。2019年7月22日,连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闽CU****车辆后座及后备箱查获卷烟共计423条,价值人民币1254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系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办案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谭某某、冯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周某甲、郑某甲、林某某、郑某乙、赵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共计人民币363229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方 榆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