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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任会首,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吸收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四班民间互助会,后期因故无力经营倒会后逃匿,给众多参会会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班会会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参会人员110名(含会首),2014年7月25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88名、未标22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7796970元。

第二班会会值2000元,参会人员76名(含会首),2015年4月30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67名、未标9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8494720元。

第三班会会值1000元,参会人员106名(含会首),2016年4月10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57名、未标49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4658200元。

第四班会会值2000元,参会人员75名(含会首),2018年10月10日收取会首款并起标,至倒会时已标4名、未标71名,收取标会款总额(含会首款)4964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城关郑和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互助会简章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20人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闽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5.被害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金额达人民币214462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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