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溧阳人,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7日释放。被告人郑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毛霞、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乘隙推门进入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欲实施盗窃,因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女,22岁,江苏金坛人)在家中,遂谎称本人是供电局维修线路人员。被告人郑某经了解发现该户仅被害人王某甲一人在家后产生制服被害人并劫取财物的想法。随即被告人郑某使用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的水果刀顶其脖子,捂嘴并强行将被害人王某甲推往二楼,欲在二楼制服被害人王某甲后再劫取财物。期间,被告人郑某听到开门声后知道有人回家,遂将被害人王某甲推倒在地,并至二楼跳窗逃跑,未劫得财物。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抢劫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婷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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