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新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原材料无纺布信息。2020年4月13日,郑某以付款后即可发货为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6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5.手机信息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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