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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新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生态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郑新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新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8月1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已判决)等人先后携同案犯王志平、林世明(均已判决)直接向走私人同案犯王康文(已判决)、同案人欧海强(另案处理)等人分批次非法收购象牙2304.84千克。经核定,上述2304.84千克象牙价值人民币96035768.28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

1、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向同案犯王康文、同案人欧海强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717.06千克,并转帐支付货款2868000元。

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王志平、林世明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向同案犯王康文、同案人欧海强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796.78千克,并转帐支付货3250000元。

3、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林世明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向同案犯王康文、同案人欧海强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791千克,并转帐支付货款3228000元。

二、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王志平等人直接向走私人同案人欧海强、潘岳球(另案处理)等人分批次非法收购象牙2917.29千克。经核定,上述2917.29千克象牙价值121554722.43元。

1、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携同案犯王志平,向广东省茂名市同案人潘岳球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1047.86千克,并转帐支付货款4999800元。

2、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等人,向广东省茂名市同案人潘岳球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874.25千克,并转帐支付货款4000000元,并由同案犯王志平等人前往将象牙运回福建省仙游县。

3、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等人,向广东省茂名市同案人潘岳球等人购买从非洲走私的象牙995.18千克,并转帐支付货款3679000元,并由同案犯王志平等人前往将象牙运回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人郑新春伙同同案犯王志拥、王志平、林世明等人将上述2304.84千克象牙和2917.29千克象牙运回福建省仙游县后,由同案犯林世明等人收购。其中同案犯林世明收购2304.84千克批次中的象牙共计233.04千克,支付货款共计1098500元;收购2917.29千克批次中的部分象牙共计113.34千克,支付货款共计591500元。同案犯林世明收购上述两批部分象牙共计346.38千克后另行加工出售。2017年7月20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人林世明住所查获象牙制品121件共计8.543千克。经核定,价值821082元。

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郑新春授意并伙同同案犯刘某甲(已判决)将上述两批部分象牙共计20根藏匿于同案犯刘某甲岳父刘某乙位于仙游县**镇**村**号的住所。经核定,该批20根象牙价值5000000元。2017年10月19日、同月24日、同月27日,被告人郑新春胞兄同案犯郑新伟(已判决)在同案犯刘某甲陪同下,从刘某乙的住所取出其中8根象牙并出售给同案犯林德玉(已判决)。经核定,该批8根象牙价值2000000元。2017年11月1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在刘某乙住所查获其中12根象牙共计51.22千克。

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同案犯林德玉还分别向被告人郑新春、同案犯林剑萍(已判决)多次汇款非法收购象牙。2017年11月1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在仙游县**镇**村**厝同案犯林德玉经营的“万森林家具店”查获象牙制品26件共计63.08千克。经核定,价值4860834元。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郑新春在福建省仙游县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志拥、王志平、林世明、林德玉、郑新伟、刘某甲、王康文、欧海强、谭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邓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祝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苏某某、谢某甲、郑某某、陈某乙、谢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新春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移动硬盘、优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新春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象牙共计5222.13千克,价值217590490.7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新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宇

代理检察员:杨   奕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新春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四册。

3.参考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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