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69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内輋梅坑一横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内輋三横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合谋骗租汽车后质押以非法获取钱款,后两人到汕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租车自用为名向被害人叶泽明承租一辆悬挂号牌粤DZE****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被告人郑某乙和叶某某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一个月,由郑某乙预先支付叶某某租金和押金合计4000元。后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将该车交给同案人郑某丁(尚未到案),由郑某丁通过伪造相关证件将租来的粤DZE****号牌小汽车出售给涉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75000元,上述钱款后被郑某甲等人消费。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乙再次来到汕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某甲以续租车辆为由与叶某某重新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为一个月,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至同年10月25日,叶泽明向郑某甲催讨该车时,郑某甲、向某某承认该车已经被出售给王某某。后叶某某在多次向郑某甲等人催讨车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悬挂号牌粤DZE****的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108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针织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4日,被告人郑某乙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坡村**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叶泽明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郑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及涉案人王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林洪
检察官助理:郑逸健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均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六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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