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8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西安市鱼化寨鱼说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盗窃被害人放在桌面上的黑色小米CC9手机一部(鉴定价格1100元)。被盗手机已销赃,实物未追回。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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