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莆龙村一巷3号福天百货门口,盗走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址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于2016年5月以800元购买),得手后,郑某某逃离现场。

(二)2019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桥蛟东路18号门口,盗走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址的一辆三轮车(价值约200元人民币),得手后,郑某某逃离现场。

(三)2019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高裕北路296号恒森网吧门口,盗走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址的一辆三轮车(价值约300元人民币),得手后,郑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长安镇霄边社区长福路144号英拉网吧将郑某某抓获归案。上述被盗财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