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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成财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郑成财,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成财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成财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查一次,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复送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郑成财、施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在逃)商量共同出资(其中郑成财出资10万元、施某某出资7万元、刘某某出资6万元)找李某某(已判刑)在云南昆明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运至武汉进行贩卖。随后郑成财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12000颗麻果,李某某通过孙某某(在逃)找陈某某(已判刑)联系货源。

2013年3月1日,郑成财安排刘某某在武汉往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600********)存入2万元作为购买麻果的定金。之后,郑成财交给郑某某(在逃)15万元现金,安排郑某某与刘某某请来的男司机(身份不明,在逃)一起开车从武汉到云南昆明找李某某购买麻果。

2013年3月17日,郑某某与刘某某请来的男司机开着一辆越野车到达云南昆明,郑成财安排施某某在武汉从施某某账户62270027092********向李某某的建行卡账户62170038600********转入4万元,安排人从杨某某账户62270028726********向李某某的建行卡账户62170038600********转入2万元。郑某某交给李某某15万元毒资,并约定晚上在昆明市西山区云安会都停车场进行毒品交易。当天晚上,李某某通过孙某某(在逃)将买麻果的钱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装有12000颗麻果(按每颗麻果0.09克计算,合计1080克)的包裹放在郑某某的越野车上。郑某某和刘某某请来的男司机开车将毒品运至武汉。郑某某将麻果拿到武汉刘某某的租住地,郑成财、施某某、刘某某等人对麻果进行了清点,发现有9000颗麻果有汽油味,郑成财联系李某某要求退换9000颗麻果,李某某一直没有解决。之后,郑成财到云南昆明找李某某解决麻果事情,李某某带郑成财与孙某某、陈某某协商,陈某某要郑成财将这9000颗麻果送到昆明帮忙置换好的,郑成财安排施某某、郑某某开车将这9000颗麻果从武汉运至昆明,将麻果通过李某某、孙某某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通过李某某退给郑成财3万元。剩余3000颗麻果由刘某某等人卖掉,郑成财未从中分得赃款。 

2019年9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民警在厦门市集美大学门口将郑成财抓获,2019年9月26日,沙洋县公安局民警将郑成财押解至沙洋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成财的户籍证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存取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5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郑成财的供述和辩解;5、审讯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财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麻果12000颗(每颗净重0.09克,共计108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成财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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