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郑成在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一村32号楼下,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重骑”牌ZQ250-2A型二轮摩托车未锁方向锁,遂将该辆摩托车推走,隐匿于鲤鱼池一村33号楼背后一偏僻处。2019年12月7日上午,郑成来到隐匿摩托车处,将该车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启动后,驾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坡摩配市场一摩配门市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后,经调查追回被盗摩托车并锁定被告人郑成为作案人员。2020年4月9日,民警在江北区鲤鱼池一村附近将郑成抓获。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
案发后,被告人郑成退出违法所得200元,追回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涉案摩托车资料、涉案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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