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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成汉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58号

被告人郑成汉,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徐闻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成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郑成汉在本市白某某永平街元下田三路29号门口处,因琐事与公某某发生争执,遂持菜刀砍伤公某某。经鉴定,公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诊断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成汉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成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成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成汉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郑成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郑成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成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一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并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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