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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5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16年3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商行的吴某某出售利群、南京等品牌的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2019年9月11日,其又向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食品店的钱某某出售8条利群(新版)牌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元。

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在其驾驶的浙J8****车辆内查获南京、玉溪等品牌的卷烟共计206条。经检验,其中5条玉溪(软)、23条南京(炫赫门)、10条利群(软长嘴)、100条利群(新版)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均系真品卷烟;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及参照已销售的部分品牌卷烟的价格估算,上述206条卷烟价格总计约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上述卷烟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等予以印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上述卷烟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等予以印证。

3、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抓获现场及涉案卷烟的照片证实,涉案卷烟被查扣的情况。

4、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上述被查扣的206条卷烟中,有5条玉溪(软)、23条南京(炫赫门)、10条利群(软长嘴)、100条利群(新版)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68条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5、涉案卷烟价值估算申请及意见书证实,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算,涉案206条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32415.5元。

6、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到案的过程。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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