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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06年6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搭乘出租车从渝中区来到大渡口区大滨路跳蹬镇石盘村盘果山庄附近,采用夹钳夹断电线的方式共同盗窃路边路灯电线600余米(电线型号ZR-IVC-YJV)。后郑某某联系货车将电线运至大渡口区车家坪黄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点销赃。支付给货车司机运费后,二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580元。

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再次来到大滨路牛栏坝公交车站附近,采用夹钳夹断电线的方式共同盗窃路灯电线780余米。后郑某某联系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雷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点以3800元价格销赃。支付运费后,二人平分赃款。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7332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奇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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