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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拘,潜逃。2019年10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警大队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向郑某某(已判刑)购买一对象牙,后其妻子杨某某(已判刑)将该对象牙通过微信以17.6万元价格卖给林某某(已判刑),林某某又将该对象牙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某(已判刑),2016年11月16日该对象牙在上海肖某某家中被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物品系象牙制品,价值50万元。

2、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榜头镇**村****号其住处查获19袋疑似象牙制品。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19袋制品均属象牙制品,净重16.006千克,价值共计人民币666922元。被告人郑某某承认参与了加工,并指认其加工的象牙制品共计1.39kg,价值57917.1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共价值55791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杨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供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6]202号、[2016]217号);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扣押的象牙制品及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共价值557917.1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忠

                              202049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分别为127页、147页、41页、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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