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郑志强,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街**号**室)。被告人郑志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志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郑志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郑志强在江苏省南京市,在明知自己无法购买到额温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采用谎称自己有额温枪要出售,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定金、货款等手段,共计骗得在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的被害人庄某某的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2月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郑志强在江苏省南京市,在明知自己无法购买到额温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取得联系,采用谎称自己有额温枪要出售,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定金、货款等手段,共计骗得在江苏省镇江市的被害人佟某某的人民币13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郑志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志强主动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佟某某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庄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郑志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志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志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志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郑志强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