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后贩卖牟利。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每吨4800元价格向刘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共计833.933吨无合法手续柴油后运输至厦门、南安**加价销售。2019年3月7日23时至3月8日1时许,刘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多部改装油罐车(其中一部车牌号为闽******)将无合法手续柴油运输至本区涂岭镇兴农生态园里面沙场销售给被告人郑某某。3月8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生态园内当场抓获刘某甲、陈某某并查获内余无合法手续柴油1.33吨的闽******改装油罐车及被告人郑某某用于驳油的车牌号为闽******、闽******、内有无合法手续柴油6.64吨的闽******改装油罐车,从陈某某处扣押当日卖给被告人郑某某的净重为11.08吨的柴油过磅单。经检验,上述被扣押车辆内成品油符合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
(2)2019年4月底至2019年6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将无合法手续成品油以每吨至少5100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数量共计四百多吨,金额共计人民币22772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检验报告;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草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636519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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