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868号
被告人郑德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德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将本案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6月11日经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郑德金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意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沪收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李某甲伙同张某甲(化名卢某某,另案处理)向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经营人处收购三家公司办理变更手续,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U盾、金穗卡、发票购买本等,并交于被告人郑德金。后被告人郑德金又指使李某甲购买大量**公司、**公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上海、广州、深圳、北京、天津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0余份,经审计涉及价税合计人民币6.4亿余元,税款人民币9000余万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郑德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郑某乙、袁某某、张某乙、卓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孟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股权转让协议书、交接清单、开票明细、抵扣证明、认证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德金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金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亮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德金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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