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捕前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做生意亏钱,为了偿还他人巨额债务,从 2017年年底开始至案发期间,以其在三亚市**湾**路**小区租赁房子做旅租能赚钱为由,虚构已在“**”小区租赁房子进行经营旅租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祁某某、樊某某、纪某某四人人民币45841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6468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74694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491000元;骗取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84000元;诈骗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2784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祁某某、樊某某、纪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口中天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6627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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