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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强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郑强,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村**楼**单元**号。2007年2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8月19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西安市未央区**街办**路自己经营的洗车打蜡店洗完一辆车后,该车倒车时将隔壁被告人郑强经营的蒸汽洗车行放在门前路边的凳子不慎碰倒,凳子上还放着晾晒的中控扶手,被告人郑强误认为凳子是被害人张某某踢倒的,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肖某某看见后,遂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撕扯被告人郑强。撕扯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用手机在被告人郑强的头部打了一下,被告人郑强便倒地不起,被害人张某某和儿子肖某某就回到自己店里继续工作。后被告人郑强的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张某某洗车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到自己的洗车店,双方发生撕扯,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后用脚踹刘某某,刘某某也用脚踹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停止殴打后,被害人张某某躺在被告人郑强的蒸汽洗车店里不走,被告人郑强强行拽着被害人张某某的左脚,将被害人张某某从自己的蒸汽洗车店里拉到门口。被害人张某某起来后又返回被告人郑强的蒸汽洗车店里不走,被告人郑强再次强行抓着被害人张某某的衣领往外拉的过程中二人同时倒在地上,被告人郑强倒地后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左腿上,被害人张某某就感觉左脚疼痛,后被害人张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强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郑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强虽认罪认罚,但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郑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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