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郑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郑强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街**号**小区**单元**楼**号的住所内,容留张某某涛吸食毒品3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2次。
2019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郑强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胡某某、徐某某(2001年10月1日出生)、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被警方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强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庆
附:
1.被告人郑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5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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