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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强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未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郑强,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街**号**小区**单元**楼**号。2013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郑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郑强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街**号**小区**单元**楼**号的住所内,容留张某某涛吸食毒品3次、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2次。

2019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郑强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胡某某、徐某某(2001年10月1日出生)、曾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被警方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强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庆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5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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