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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婚恋网站上虚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交友,后以家人生病、请客送礼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害人张某某被郑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门**号家中骗取人民币1.2万元;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害人刘某某被郑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丰台区**B区**号楼**号家中等地点骗取人民币109520元;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害人严某某被郑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丰台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家中骗取人民币1.5万元。2019年8月13日,郑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郑某某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表示谅解郑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的陈述,手机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坤

书记员: 褚依羽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9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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