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郑某向仙游县***车行租赁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丰田雷凌小轿车,后伪造其本人为车主的行驶证,并将车开往泉州市**区**贸易有限公司郭某某(已起诉)处抵押借款人民币(下同)1.2万元。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为赎回于闽B*****号雷凌小轿车向郭某某支付1.92万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B*****号丰田小汽车价值9.8万元。
2.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郑某向仙游县***车行租赁被害人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号奥迪A6小汽车,后伪造其本人为车主的行驶证,并将车开往泉州市**区**贸易有限公司郭某某处抵押借款2万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追回闽B*****号奥迪A6小汽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B*****号奥迪A6小汽车价值22万元。
被告人郑某被柬埔寨警方抓获,于2020年1月24日移交至仙游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含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31.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洪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