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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1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1999年12月15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630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3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7月1日因盗窃被玉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7月12因盗窃被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1230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7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56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上午7点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超市,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超市内鲜肉摊上的2.6斤鲜猪肉藏于自己衣服内,从超市无收银台的后门逃走,被盗鲜猪肉价格人民币60余元。

2、2019年12月26日上午7点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超市,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超市柜台内的4.2斤腊肉藏于自己衣服内,从超市无收银台的后门逃走,被盗腊肉价格人民币120余元。

3、2019年12月30日上午7点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超市,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超市柜台内的3.2斤腊肉藏于自己衣服内,从超市无收银台的后门逃走,被盗腊肉价格人民币100余元。

4、2020年1月3日上午7点多,被告人郑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超市,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超市柜台内的3.6斤腊肉藏于自己衣服内,从超市无收银台的后门逃走时在门口内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该腊肉价格人民币110余元,已被超市工作人员拿回。

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在玉某市**街道**超市内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案发现场周边人像路人库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光盘刻录情况说明;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毓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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