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301967********,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于2019年12月1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3日报请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以汕检二部公指辖批〔2020〕12号批复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22日退回陆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陆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向陆丰市**镇**村的“陈金瑞”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多次在陆丰市**镇**村**陶瓷门口,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吸食。2019年12月18日,陆河县公安局在陆河客运站抓获郑某某,并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3小袋。经称重,被扣押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2.9克。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敢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黑色OPPO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