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住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花园**区**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四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营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庄**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凤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任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住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娄挑战,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居烨,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苑**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曾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松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路**宿舍**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梁山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园**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元榕,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花园**座**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以被告人纪居烨、黄元榕、叶平、杨四百、娄挑战、廖某甲、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凤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先后于2019年9月4日、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并案审查。2019年11月2日,本院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同年11月2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5月,王某乙、王某丙(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共同发起设立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层**店面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先后纠集被告人杨四百及舒某某、邱某甲、何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下,便以“**公司”为幌子招揽客户,以个人名义对外非法放贷,逐步固化了“套路贷”的犯罪模式,并设置了“业务信贷部”、“财务部”、“催收部(风控部)”、“P2P运营部”等部门。为将该组织做大、做强,进一步攫取高额利益,王某乙将王某丙从公司剔除,招募黄某甲(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的总经理,逐步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梳理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分工,又招募林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娄挑战、郑某某、吴某某、曹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至2017年4月,以王某乙、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形成,并逐步发展做大。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于2014年至2018年间,通过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体现如下: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公司自2014年5月15日成立以来,通过人事安排、资金管控等方面管理组织内的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民间借贷为诱饵,采用“签订空白合同”、“房产抵押公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通过制作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通过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的犯罪模式.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骗取贷款、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聚敛财富,坐大成势,形成了以王某乙、黄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何某甲、曹某甲及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凤全、纪居烨、娄挑战、陈某甲、陈某乙、叶平、廖某甲及林某甲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人员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现已查实组织成员16名。王某乙是该组织的最大股东和最早的创建者,也是放贷模式和讨债模式的创立者,在公司的人员管理、职责分工、利益分配中树立了个人威信,系组织者、领导者。黄某甲以10%利润抽成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总体运作,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每月财务汇总,并将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客户借款资质、每日催收名单等上报给王某乙、黄某甲等人,系积极参加者。何某甲作为王某乙的朋友,从业务员成长为金牌业务经理,是公司业务的重要保障,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者。曹某甲作为王某乙的朋友,被王某乙招募为催收部组长,在王某乙、黄某甲的指使下,积极参与诱骗客户办理房产公证、房产处置、垒高客户债务金额,并多次安排组员实施上门言语威胁、堵锁眼、喷油漆、泼机油等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恶意催债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叶平等人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均在王某乙、黄某甲的安排下从事业务接单、签订相关空白材料、办理房产公证等工作;被告人娄挑战、陈某甲、陈某乙及林某甲等人作为公司的后期催讨人员,均在王某乙、黄某甲、曹某甲等人的安排下从事看点拍照、软硬暴力催收等工作,上述人员均多次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在组织的日常管理方面,王某乙、黄某甲以统一模式管理组织成员,配合犯罪组织的公司化运作。第一,具有严格的人员管理机制:除了日常的办公管理制度、上下班打卡签到制度外,还设置出勤报备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制度,公司内部建立微信工作群,外出看点、讨债等均需拍照上传,且下级要对上级绝对服从,所有员工必须听从王某乙的安排。规范员工用语,禁止员工在公司内谈论客户还不上款就得卖房还款等事宜。第二,具备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王某乙掌握绝对的资金发放决策权,组织所有收入由王某乙统一管理,利润由王某乙统一分配,对客户的放款也必须经过王某乙的签字确认。第三,赏罚分明,管控严密: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予以相应惩戒、对于积极表现的成员给予相应奖励,如对违反组织纪律的邱某甲及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予以开除处理,对积极表现的何某甲等人允许拼单等,以此严格约束组织内成员行为。第四,固化不成文的放贷模式:在客户选择方面,必须选择有房产的客户,且不对公检法部门人员放贷;在签署材料方面,有固定的格式材料,且只有被害人签字、只有一份存放于**公司;在放款金额方面,需预先扣减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通过实施诈骗、绑架、敲诈勒索、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并且通过P2P平台融资、个人借贷、组织成员拼单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现已查明该组织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款项人民币1861万余元,骗取银行贷款450万元,勒索财物10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车辆5辆,冻结银行账户30个资金合计20余万元,查冻涉案房产24套,此外尚有巨额放贷款项未收回。
为笼络、豢养组织成员,该组织积极为成员提供经济利益。一是为组织成员提供各类抽成、奖励,如给予接单提成等;二是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所,如允许邱某甲、何某甲等人免租金入住到被害人陈某丙的家中;三是允许组织成员拼单分红,如允许何某甲等组织成员以“拼单”形式从放贷的资金中抽成渔利;四是为组织成员提供低价、优先购买组织攫取的房产的福利,如何某甲就优先购买了被害人谢某甲的房产;五是为组织成员提供集体活动经费,如安排年终聚餐、前往东山岛等地旅游等。另外,该组织还为组织成员购买油漆、锁具、胶水等作案工具,提供交通、食宿补贴等作案经费;支付给金主利息;向银行、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娱乐、宴请等,并以单次计费等形式向福州市**处**员杨某甲等人提供报酬;为可能受到法律处分的组织成员积极奔走、打探消息。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为实现“套路贷”犯罪攫取财物的目的,已实施诈骗犯罪105起,涉及金额1861万余元;实施绑架犯罪1起,涉及金额109万余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涉及金额6万余元;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0起,造成多名被害人家无宁日甚至无家可归、妻离子散;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7起,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实施非法拘禁行为3起;实施骗取贷款犯罪3起,骗取银行贷款450万元;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起,价值人民币218万余元;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如被害人林某乙因未及时还款,于2016年4月12日在**公司被何某甲殴打,并采取暴力威胁、言语恐吓、外墙喷漆、散发传单、强行入户、滋扰家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协议、归还钱款、过户房产等,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友带来极大心理强制,造成被害人被迫外出躲避、不敢报案等后果,还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方便实施犯罪,该组织积极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及纵容形成“保护伞”,通过廖某甲向福州市**处**杨某甲、黄某乙(另案处理)四次行贿共计4500元,违规办理一次性房屋解押、出售等委托公证事宜,为组织强行或蒙蔽被害人获取其房产提供便利。
在此基础上,该组织逐步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首先,**公司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有福州借贷行业的“黄埔军校”一说。如此前在**公司工作过的陈某丁、何某乙、舒某某、邱某甲、王某丙、林某丙、杨四百、李凤全、欧某某等人,有的离职后自己经营放贷公司,有的到同行公司担任业务骨干,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公司在行业内形成变相垄断,对行业内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如被害人柯某某向其他公司借款,所有借款手续均办齐待第二天放款时,因**公司的干预,导致其他公司不敢放款给柯某某,逼迫柯某某再次向**公司借款垒高债务。再如同行公司都知道**公司的强势手段,不敢跟**公司争抢客源,以避免跟**公司正面冲突。第三,**公司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如该组织多次到被害人张某甲位于鼓楼区**路**花园的小区内,通过在小区门口张贴借条、照片、小区内高音喇叭喊话、喷油漆写大字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导致小区内业主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降低,严重影响小区的名誉和业主的生活。第四,该组织通过实施软暴力犯罪及侵财类犯罪,对群众形成了较大的心理强制,多名被害人及亲友因生产、生活被严重干扰而被迫背井离乡,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维权。如被害人陈某丙在被**公司强制办理房产公证手续后,不敢过问后续房产处置情况,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甚至不敢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
该犯罪组织由此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侵犯群众权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的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喷漆罐、胶水、电脑主机、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公司记账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查取证有关事项的复函、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福州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等;
3.证人何某乙、林某丙、欧某某、黄某丙、刘某甲、魏某某、蔡某某、江某某、郭某某、雷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丙、谢某甲、田某某、吴某甲、张某甲、柯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及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曹某甲、邱某甲、何某甲、林某甲、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对涉案信息的辨认;
8.电子数据: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账户、微信群信息、聊天记录截图,从涉案电脑及主机中提取的涉案公司财务数据、日记账信息等数据等。
二、诈骗
2014年5月以来,王某乙、王某丙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活动为幌子招揽客户,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专门从事资金放贷业务,设置了以放贷为名,非法占有为实的诈骗“套路”,并在黄某甲的出谋划策下,进一步完善了该“套路”。被告人纪居烨、叶平、黄元榕、廖某甲、李凤全、杨四百及何某甲等业务员以低息无抵押放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到**公司借款,由王某乙、黄某甲洽谈接单,对被害人的资产进行核实和风险评估,查询被害人的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到“市面第一高手群”等同行所在的微信群中核实被害人有无向其他公司借款。在通过风控审查后,由被告人李凤全、纪居烨、叶平、黄元榕、廖某甲、杨四百、何某甲等业务员采取催促、蒙蔽等方式让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腾退合同、代为开锁合同、借条、收条等格式化空白借款材料,并在王某乙、黄某甲的安排下,由业务员陪同、带领被害人办理房产交易授权委托公证和房产抵押登记,骗取房产过户处置权,由邱某甲、曹某甲带领被告人娄挑战、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林某甲等催收组组员对被害人的房产进行看点拍照,上传至**公司微信群,并制作业务登记表,核实被害人房屋情况、居住人员、子女上学情况等。再由业务员制作放款确认单,确定借条金额、到手金额、看点费、利息等名目费用后,逐级交给黄某甲和王某乙签字确认,最终经王某乙同意后,指令财务人员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使用王某丙、王某乙、龚某某等个人账户按照借条的金额放款给被害人,再通过现金收取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费用或通过其他不同于放款人的个人账户转回款项,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亦或是直接扣减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名目费用后直接放款给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依照虚高借款继续支付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一方面以蒙蔽被害人签订的套路合约实施威胁索要还款或肆意收取违约金;另一方面,继续放贷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并趁机抬高借款利率、再次收取大额手续费、以新债还旧债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在评估被害人没有剩余价值可以榨取后,财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将逾期客户名单交给催收组,负责后期催讨债务的邱某甲、曹某甲、林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等人采取软暴力甚至暴力方式进行催收,以蒙蔽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和房产交易授权委托书等实施威胁,逼迫被害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直接过户到王某乙、王某丙以及陈某寅、王某丁等人名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杨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3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易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杨某乙实际收到197266元,已还款246181元,共计被骗48915元。
2.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害人赖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由邱某甲、郑联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伙同被告人杨四百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赖某某实际收到187500元,已还款274000元,共计被骗86500元。
3.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害人倪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37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林某丁(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停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倪某某实际收到323000元,已还款383300元,共计被骗60300元。
4.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张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6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杨四百、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张某乙实际收到39500元,已还款83000元,共计被骗43500元。
5.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林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26700元。由邱某甲、郑联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林某己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戊已还款526000元,共计被骗99300元。
6.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何某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0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何某丙实际收到82000元,已还款162900元,共计被骗80900元。
7.2016年1月至2月,被害人林某庚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30000元。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杨四百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庚实际收到99100元,已还款130000元,共计被骗30900元。
8.2016年1月至11月,被害人谢某甲以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广场**#楼**单元、**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00000元。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易某某、王某丁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6年11月将被害人上述价值3271435元的房产过户登记至王某丁名下。经统计,被害人谢某甲实际收到186500元,已还款109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1332233元,共计被骗1861702元。
9.2016年4月至8月,被害人李某甲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12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李某甲实际收到99100元,已还款150700元,共计被骗51600元。
10.2016年4月至12月,被害人林某辛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10000元,由邱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实际收到98800元,已还款143351元,共计被骗44551元。
11.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害人邓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345000元,由林某甲、曹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邓某某实际收到330450元,已还款348750元,共计被骗18300元。
12.2016年5月至6月,被害人刘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60000元,由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刘某乙实际收到48500元,已还款69600元,共计被骗21100元。
13.2016年5月至7月,被害人甘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1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林某丁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甘某某实际收到179500元,已还款208000元,共计被骗28500元。
14.2016年5月至8月,被害人张某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00000元,由林某甲、陈某己、林某丁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实际收到326000元,已还款402922元,共计被骗76922元。
15.2016年5月至9月,被害人詹某甲以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楼**层**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0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郑联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6年9月将上述价值1053000的房产卖给李某乙。经统计,被害人詹某甲实际收到178000元,已还款84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700000元,共计被骗259000元。
16.2016年5月至12月,被害人吴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8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实际收到327766 元,已还款 612600元,共计被骗 284834元。
17.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白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42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林某丁及刘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白某某实际收到1184400元,已还款1592100元,共计被骗407700元。
18.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35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林某丁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己、娄挑战等人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李某丙实际收到306000元,已还款394000元,共计被骗88000元。
19.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害人危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1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林某丁等人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危某某实际收到78700元,已还款105000元,共计被骗26300元。
20.2016年6月到2016年8月,被害人涂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涂某某实际收到148500元,已还款1890000元,共计被骗40500元。
21.2016年7月至8月,被害人俞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6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28000元,后因被害人俞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22.2016年7月至9月,被害人颜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颜某某实际收到272000元,共还款317974元,共计被骗45974元。
23.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害人林某壬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90000元,由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壬实际收到70300元,已还款104000元,共计被骗33700元。
24.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害人王某戊以其位于福建省长乐市**街道**花园**幢**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359613元,由陈某己、李某丁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 7月将上述价值1699000的房产过户给黄某丙。经统计,被害人王某戊实际收到1326613元,已还款143990元,扣除**公司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戊的10万元,共计被骗416377元。
25.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害人王某己以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乡**路**号**花园**号楼**单元的房产为抵押,向智联公司借款120000元,由林某甲、陈某己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7月将上述价值1166000元的房产过户至王某丁名下。经统计,被害人王某己实际收到986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解押款600000元,共计被骗 467400元。
26.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害人林某癸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3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及陈某己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林某丙、陈某丁(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癸实际收到330902元,已还款508962元,共计被骗178060元。
27.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害人杨某丙以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弄**号**期**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09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陈某己、鲁某某、郑少忠、曹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陈某乙等人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 11月将上述价值2098400的房产过户给王某庚(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害人杨某丙实际收到1981700元,已还款18588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1130000元及房产过户后退还的差价250000元,共计被骗595500元。
28.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陈某庚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1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庚实际收到100300元,已还款128480元,共计被骗28180元。
29.2016年7月到2018年6月,被害人陈某辛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180000元,由林某甲、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145804元,后因被害人陈某辛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30.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害人邱某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80000元,由林某甲、鲁某某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邱某丙实际收到150100元,已还款264000元,共计被骗113900元。
31.2016年8月至9月,被害人陈某壬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360000元,由林某甲、李某丁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陈某癸(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36000元,后因被害人陈某壬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32.2016年8月至9月,被害人陈某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由林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子实际收到181000元,已还款200000元,共计被骗19000元。
33.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刘某丁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05000元,由林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吴某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52500元,后因被害人刘某丁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34.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害人王某辛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35000元,由林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王某辛实际收到116800元,已还款144980元,共计被骗28180元。
35.2016年9月至10月,被害人王某壬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由邱某甲等人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李凤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王某壬实际收到177000元,已还款200000元,共计被骗23000元。
36.2016年9月至12月,被害人陈某丑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4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丑实际收到33000元,已还款51100元,共计被骗18100元。
37.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赵某甲以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公园**#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18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何某甲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王某丁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1月将被害人上述价值2254000元的房产过户至王某丁名下。经统计,被害人赵某甲实际收到749000元,已还款131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解押款450000元,共计被骗1186000元。
38.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害人梁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0元,由邱某甲、何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梁某某实际收到275000元,已还款468000元,共计被骗193000元。
39.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害人杨某丁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150000元,由陈某己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杨某丁实际收到141500元,已还款150000元,共计被骗8500元。
40.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害人韩某甲以其丈夫石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新村**区**号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665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曹某甲、郑少忠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6年10月将上述房产过户至陈某寅名下。经统计,被害人韩某甲实际收到6439188元,已还款8933000元,在未计算尚未鉴定的上述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共计被骗2493812元。
41.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害人郑和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0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鲁某某及被告人娄挑战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郑和实际收到280000元,已还款348000元,共计被骗68000元。
42.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05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杨四百、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张某甲实际收到731000元,已还款948000元,共计被骗217000元。
4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5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李某戊实际收到217800元,已还款 289500 元,共计被骗72300元。
44.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害人兰某甲以其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湾**城**苑**#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10000元,由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 11月将上述价值490000的房产以380000元卖给**公司。经统计,被害人兰某甲实际收到93000元,已还款47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225000元及房产过户后退还的差价25000元,共计被骗 194000元。
45.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害人陈某卯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由林某甲、鲁某某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卯实际收到150000元,已还款244000元,共计被骗94000元。
46.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害人张某丁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3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张某丁实际收到206900元,已还款243800元,共计被骗36900元。
47.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害人刘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50000元,由邱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刘某戊实际收到229000元,已还款250000元,共计被骗21000元。
48.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害人游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72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曹某甲、鲁某某及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先后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黄元榕、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押金、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76450元,后因被害人游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49.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5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戊实际收到29500元,已还款45000元,共计被骗15500元。
50.2017年1月至2月,被害人林某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70000元,由邱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子实际收到41000元,已还款56500元,共计被骗15500元。
51.2017年1月至4月,被害人林某丑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20000元,由被告人娄挑战、王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丑实际收到165000元,已还款264000元,共计被骗99000元。
52.2017年1月至4月,被害人廖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8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廖某乙实际收到59500元,已还款88000元,共计被骗28500元。
53.2017年1月至5月,被害人黄某丁以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号**路**号**苑**期**号楼**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80000元,由林某甲、鲁某某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汤某某、曹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由**公司将上述价值1643000的房产出售还款。经统计,被害人黄某丁实际收到414540元,已还款535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400000元及帮助被害人黄某丁偿还其他借贷公司的借款600000元,共计被骗281960元。
54.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吴某丁以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国际**区**座**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860000元,由邱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黄元榕、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由**公司于2017年7月将上述价值1528000的房产出售还款。经统计,被害人黄某丁实际收到811500元,已还款224600元,共计被骗941100 元。
55.2017年2月至7月,被害人林某寅、郑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670000元,由林某甲、郑少忠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实际收到1285800元,已还款2755998.59元,扣除**公司代为偿还的房产解押款1150000,共计被骗320198.59元。
56.2017年3月至5月,被害人陈某辰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40000元,由林某甲、林某卯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33700元,后因被害人陈某辰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57.2017年3月至5月,被害人程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500000元,由林某甲及林某卯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程某某实际收到459000元,已还款525000元,共计被骗66000元。
58.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曾某甲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120000元,由林某甲及林某卯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曾某甲实际收到90430元,已还款165987元,共计被骗75557元。
59.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林某辰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0000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林某辰实际收到380000元,已还款640001元,共计被骗260001元。
60.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赵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2963500元。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赵某乙已还款3260400元,共计被骗296900元。
61.2017年6月到11月,被害人詹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2500000元,由林某甲、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188000元,后因被害人詹某乙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62.2017年6月到2018年7月,被害人吴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1700000元,由林某甲、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郑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198500元,后因被害人吴某戊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63.2017年 7 月到 2018 年 2 月,被害人柯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660000元,由林某甲、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1078000元,后因被害人柯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64.2017年7月到2018年7月,被害人谢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1410000元,由林某甲、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钱款118300元,后因被害人吴某戊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65.2017年 8 月到 2018 年 7月,被害人田某某以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乡**大道**号**天地**苑**幢**单元的房产及**室**区**车位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共计80865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曹某甲、王某丁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利息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8年1月将上述价值809500的房产过户给王某丁。经统计,被害人田某某实际收到758450元,已还款172300元,共计被骗223350元。
66.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害人柴某某以其位于福建省闽侯县**镇**墅**号**室的房子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424000元,由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林某甲、曹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方式,以“砍头息”、中介费、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7年 12月将上述价值793000的房产出售给叶某甲。经统计,被害人柴某某实际收到304550元,已还款20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290000元,共计被骗218450元。
67.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害人杨某戊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650000元,由曹某甲、林某甲及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曹某甲伙同被告人叶平、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押金、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298000元,后因被害人杨某戊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68.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害人兰某乙以其位于福州市连江县**乡**大道**号**天地**苑**幢**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20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曹某甲伙同被告人叶平、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公证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8年3月将被害人上述价值876000元的房产过户至何海波(另案处理)名下。经统计,被害人兰某乙实际收到174000元,扣除**公司支付的房产解押款460000元及房产过户后退回的差价60000元,共计被骗182000元。
69.2017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方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10000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押金、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31000元,后因被害人方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70.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害人叶某乙以其位于福州市闽候县**镇**路**号**学府**座**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1440000元,由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王某丁伙同被告人廖某甲、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8年1月将上述价值1331000元的房产过户至王某丁名下。经统计,被害人叶某乙已还款225370元,共计被骗116370元。
71.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害人陈某巳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160000元,由被告人娄挑战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53100元,后因被害人陈某巳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72.2018年1月至7月,被害人肖某某以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路**花园**#楼**单元及**#楼**#附属间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142550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王某丁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于2018年2月将上述价值2848000元的房产过户至王某丁名下。经统计,被害人肖某某已还款188925元,共计被骗1611425元。
73.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害人郑某丙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50000元,由曹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纪居烨、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83000元,后因被害人郑某丙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74.2018年3月至5月,被害人韩某乙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70000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统计,被害人韩某乙实际收到647000元,已还款761000元,共计被骗114000元。
75.2018年3月至7月,被害人卢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1400000元,由曹某甲、林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268000元,后因被害人卢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76.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害人唐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公司借款共计700000元。王某乙、黄某甲、何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54000元,后因被害人唐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77.2018年6月至7月,被害人滕某某以房产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300000元,由曹某甲负责看点拍照。王某乙、黄某甲伙同被告人叶平、郑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上述“套路贷”诈骗方式,以“砍头息”、看点费、押金、中介费、利息等名义意图骗取被害人65290元,后因被害人滕某某未还清借款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喷漆罐、胶水、电脑主机、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公司记账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查取证有关事项的复函、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房产过户交易信息、审核流程交接表格,公证书等;
3.证人吴某己、张某庚、赵某丙、刘某甲、魏某某、蔡某某、江某某、郭某某、雷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丙、谢某甲、王某己、韩某甲、柯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及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曹某甲、邱某甲、何某甲、林某甲、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对涉案信息的辨认;
8.电子数据: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账户、微信群信息、聊天记录截图,从涉案电脑及主机中提取的涉案公司财务数据、日记账信息等数据等。
三、绑架
2016年3月9日,被害人陈某丙因无力偿还上述欠款,王某乙便指使被告人杨四百及邱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陈某丙从长乐带至福州市鼓楼区**路**号**中心**楼的**公司内,将被害人陈某丙限制在办公室内,逼迫陈某丙还债及办理房产公证手续。
因被害人陈某丙拒绝办理房产公证手续,王某乙又指使被告人杨四百及邱某甲将陈某丙带至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层的**宾馆内继续拘禁,并打电话给陈某丙妻子潘某某,以砍掉陈某丙手脚相威胁,逼迫潘某某到**公司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期间,被告人杨四百及邱某甲多次殴打陈某丙。次日下午潘某某被迫按照王某乙等人的要求,在邱某甲的带领下,与陈某丙共同前往福州市**处办理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居**#楼**单元的价值2414000元的房产委托公证手续,后**公司将上述房产出售牟利。经统计,被害人陈某丙被勒索109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陈某丙签订的借条、产权人声明书、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书、借款协议、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资料,福州市**处出具的公证书等;
2.证人潘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杨四百及同案犯王某乙、邱某甲、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丙对被告人杨四百、邱某甲的辨认,证人曾某乙对王某乙、邱某甲、杨四百的辨认等;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电子数据:从涉案电脑及主机中提取的涉案公司财务数据、日记账信息等数据。
四、寻衅滋事
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公司在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的组织、领导下,对借款逾期、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害人,采取有组织的暴力威胁、侮辱手段,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高声喊话、对被害人的住处喷油漆、堵锁眼、泼水、泼机油、强行入住被害人家中、强行腾空被害人的住处、逼迫被害人搬家、对被害人亲属实施威胁、滋扰等方式进行催收,逼讨非法债务,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慌和强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6年间,因被害人吴某甲上述欠款无法归还,王某乙、王某丙便指使邱某甲、舒某某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吴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苑**#楼**单元的家中,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更换门锁等方式逼迫吴某甲还债,致被害人吴某甲被迫搬离上述住处,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2015年11月,被害人陈某丙向**公司借款15万元,在无法正常还款后,2015年底至2016年5月间,王某乙、王某丙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杨四百、李凤全及郑联济、何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居**#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陈某丙还债,并将陈某丙带至**公司进行殴打逼债,致被害人陈某丙不敢回到住处,也不敢过问房产信息,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3. 2015年底至2017年3月间,因被害人陈某午无法归还**公司借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陈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午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苑**花园**#楼**单元的家中,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更换门锁、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陈某午还债,导致陈某午八十多岁的母亲无家可归,只能在家门口过夜,后因高血压病发被送至医院,致被害人陈某午及家人被迫搬离上述住处,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4.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因被害人范某甲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便先后指使邱某甲、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范某甲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大道**号**园**号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范某甲还债,并将被害人保姆及三名未成年子女赶出住处,只能借宿亲戚家中,致被害人范某甲及家人被迫搬离上述住处,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5.2016年2月至11月,因被害人林某戊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郑联济、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林某戊位于福州市青口镇**村**街**号**花园**#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堵锁眼、向床铺泼水等方式逼迫林某戊还债,并威胁称将小孩抱走,致被害人林某戊被迫卖房还款,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6.2016年2月至2017年初,因被害人李某己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陈某己及林某甲、鲁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李某己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区**号楼**层**单元的住处,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堵锁眼、赖在家中不走、驱赶被害人及其家属等方式逼迫李某己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7.2016年7月,因被害人郑某丁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陈某己等人到被害人郑某丁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室的住处,通过喷油漆、换锁入户、强拿硬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郑某丁及其亲属王某癸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8.2016年10月至11月,因被害人石某乙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林某丁等人先后两次到被害人石某乙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座**室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石某乙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9.2016年5月至10月,因被害人危某某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杨四百及林某甲、陈某己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危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庄**区**座**室的住处及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大排档的大排档,通过张贴催收单、堵锁眼、强拿硬要、以孩子威胁等方式逼迫危某某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0.2016年5月至11月,因被害人林某巳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先后四次到被害人林某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栋**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逼迫林某巳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1.2016年7月至10月,因被害人俞某某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陈某己、鲁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俞某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座**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等方式逼迫俞某某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2.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因被害人杨某己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娄挑战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杨某己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新村**座**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泼机油、更换门锁等方式逼迫杨某己还债,并利用前期签订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产进行出租,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3.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因被害人王某己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先后指使邱某甲、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娄挑战及林某甲、陈某己、鲁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王某己位于福州市连江县**路**号**花园**号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入户、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王某己及其家人还债,其中,被告人曹某甲还殴打王某己父亲王某子,致被害人王某己逃到外地工作,三年未见其儿子,王某子被迫搬到其弟弟家居住,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14.2016年8月至12月,因被害人林某壬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林某壬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公寓**号楼**单元的住处,通过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强拿硬要等方式逼迫林某壬还债,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15.2016年7月至9月,因被害人陈某壬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壬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镇**大道**号**#楼**复式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等方式逼迫陈某壬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6.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因被害人刘某丁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鲁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刘某丁位于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花园**栋**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刘某丁及其家人还债,致被害人刘某丁卖房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7. 2017年4月至7月,因被害人赵某甲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王某丁等人多次到被害人赵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公园**#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小区内大声喧哗、口头威胁、更换门锁、要求物业更换业主登记、拆除电表、水表等方式逼迫赵某甲及其家人还债、搬离上述住处,致被害人赵某甲及其家人被迫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8.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因被害人张某甲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便指使被告人杨四百纠集他人多次到被害人张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号楼**单元的住处,通过小区门口张贴借条、照片、小区内高音喇叭喊话、喷油漆写大字等方式进行讨债,导致小区内业主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降低,降低了小区的名誉,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19.2017年1月,因被害人陈某戊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戊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家园(**期)**#楼**单元的住处,通过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强行入户、赖在家中不走、强拿硬要等方式进行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0.2017年5月至7月,因被害人黄某丁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黄某丁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苑**期**号楼**的住处,通过言语威胁、强行入住等方式进行讨债,致被害人黄某丁及其家人被迫搬到外地居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1.2017年5月至7月,因被害人陈某辛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曹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辛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号楼**单元的住处,通过言语威胁、堵锁眼等方式进行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22.2017年下半年,因被害人柴某某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先后两次到被害人柴某某位于福建省闽侯县**镇**墅**号**室的住处,通过堵锁眼等方式进行讨债。
23.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1月,因被害人王某戊无力归还上述欠款,王某乙、黄某甲便先后指使邱某甲、曹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娄挑战及林某甲、陈某己等人多次到被害人王某戊位于长乐区**街道**花园**座**单元的住处,通过喷油漆、堵锁眼、更换门锁入户、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王某戊及其家人还债,其中,曹某甲还殴打王某戊母亲曹某乙,致其头部受伤。上述人员行为导致被害人王某戊及其家人被逼搬离住处,其女不敢一人上学,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24.2016年5月至下半年,因被害人李某甲无法归还**公司借款,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王某甲及林某甲等人多次到被害人李某甲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号的家中,通过口头威胁、喷油漆、堵锁眼、强行入住等方式逼迫李某甲其家人还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喷漆罐、胶水、电脑主机、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公司记账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中国**局关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调查取证有关事项的复函、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房产过户交易信息、审核流程交接表格,公证书等;
3.证人陈某未、潘某某、陈某申、曾某乙、王某丑、刘某己、吕某某、范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陈某丙、陈某午、范某甲、林某戊、危某某、林某巳、王某己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及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丙、黄某甲、曹某甲、邱某甲、何某甲、林某甲、王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娄挑战、陈某甲、李凤全、纪居烨、廖某甲、陈某乙、叶平、杨四百、王某甲、黄元榕对涉案信息的辨认;
8.电子数据: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账户、微信群信息、聊天记录截图,从涉案电脑及主机中提取的涉案公司财务数据、日记账信息等数据等。
五、非法侵入住宅
2016年11月,因被害人李某丙上述欠款无法归还,王某乙、黄某甲便指使邱某甲纠集被告人娄挑战及林某甲等人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某丙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园**#**的家中,通过言语恐吓、威胁、赖在家中不走等方式逼迫李某丙还债,后李某丙打电话向被告人李凤全求情后上述人员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签订的借条、产权人声明书、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书、借款协议、房产证、结婚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资料,接警单等;
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娄挑战及同案犯王某乙、邱某甲、林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对同案犯邱某甲、林某甲、曹某甲的辨认等;
5.电子数据:从涉案电脑及主机中提取的涉案公司财务数据、日记账信息等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4285767.59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4421368元。
被告人杨四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77900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凤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984088元,数额特别巨大;纠集他人实施恐吓他人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凤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娄挑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纪居烨、叶平、廖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纪居烨参与的诈骗数额为4782237元,被告人叶平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82000元,被告人廖某甲参与的诈骗数额为116370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00元,数额较大;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元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娄挑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四百、李凤全、纪居烨、叶平、廖某甲、黄元榕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丹红
检 察 员:吴俊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纪居烨、黄元榕、叶平、杨四百、娄挑战、廖某甲、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李凤全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佰零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欠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