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月5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2年7月1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2014年9月19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4月1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7月2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为闽******汽车到漳州市龙某某翰苑颐园胡桃里酒吧门口对面,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林某甲停放的闽******汽车驾驶室车门,盗走放置在汽车后备箱内的700ml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洋酒2瓶;700ml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洋酒2瓶;700ml卡慕经典XO干邑白兰地洋酒2瓶;700ml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洋酒16瓶;1L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洋酒4瓶;700ml轩尼诗VSOP礼盒装1盒;1L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洋酒5瓶。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32瓶洋酒价值共计人民币42653元(人民币,下同)。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中8瓶洋酒以5140元的价格卖给漳州市芗城区江景花园林某乙经营的芗城区**食品商行。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为闽******轿车到漳州市龙某某蓝田镇中骏蓝湾3期11栋楼下,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曾某某停放的闽******汽车副驾驶室车门,盗走车内的36盒同袍牌云耕茶叶,该茶叶价值人民币10350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到漳州市龙某某蓝田镇荣昌东方广场售楼部的辅道停车位,砸破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闽******汽车后备箱玻璃,盗走CHATEAUHAUTMAGINET(马杰尼城堡)牌2016年份干红葡萄酒5箱、硬中华香烟2条、茶叶3斤。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葡萄酒价值4500元;硬中华香烟价值900元,总价值5400元。
3.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为闽******轿车到漳州市龙某某浦东批发市场12幢附近,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闽******汽车驾驶室车门,盗走车内山西杏花村汾酒2箱。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汾酒价值1296元。
4.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轿车到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南路龙鑫花园小区富贵鸟店面门口,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闽******小型越野车驾驶室车门,盗走车内后备箱的硬盒中华香烟7条和500ml装52度剑南春白酒1瓶。经长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硬盒中华香烟的价格为3080元;剑南春白酒的价格为450元,总价值3530元。
5.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轿车,到漳州市龙某某港城御龙湾小区双林广告对面的道路上面,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的闽******白色奔驰汽车的后备箱玻璃砸破,盗走车内洛特珍藏XO白兰地1瓶、华安沃柑五箱、杨梅干一盒。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华安沃柑价值425元、锦辉牌蜜饯价值120元、洛特珍藏XO白兰地价值680元,总价值1225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又到漳州市医院龙文分院对面的一个路边停车位,用一字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林某丙停放的闽******丰田RAV4汽车的驾驶室车门,盗走车内冬虫夏草香烟8条。经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04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龙海市榜山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场查某某的杨梅蜜饯、沃柑、XO白兰地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甲、查某某的8条冬虫夏草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林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洋酒、沃柑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龙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长泰县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7.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材料;8.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7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进格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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