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暂住饶平县**镇**村**楼。2016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承租的饶平县**镇**村委会对面的出租屋内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承租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承租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日10时许,饶平县公安局海山边防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根据掌握线索,在饶平县**镇**村居委会对面出租屋四楼房间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现场查扣冰壶二个、锡纸二张、吸管一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锡纸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郑丹妮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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