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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郑小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村**组**号。2009年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小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同案人施某甲(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后,利用其在深圳打下的江湖名气,着手发展为其效力的团伙成员,吸收有违法犯罪前科及天门籍闲散人员,通过开设地下赌场、放高利贷大量敛财,为发展组织提供资金,逐步形成以施某甲为首,施某甲、同案人钱某某(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同案人金某某、肖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同案人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同案人曾某某、施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赌养黑,以黑护赌。施某甲、钱某某以及骨干成员相继开设地下赌场,通过抽取水钱、放高利贷获利,并让组织成员通过看场望风或协助放高利贷、暴力追债等方式获利,以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

2017年9月始,因被告人郑小某至施某甲组织开设的赌场赌博并欠下赌债,施某甲指派组织成员进入郑小某在本市海珠区上冲村一带开设的赌场,通过到郑小某赌场看场、望风、放高利贷,促使该赌场规模变大,赌客增多,水钱增加。郑小某每日从水钱中支付组织成员2000元至5000元报酬。该赌场与施某甲组织相互合作利用,相互融合。2018年春节该赌场重开后,继续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抽水牟利。郑小某及同案人龚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赌场股东,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继续负责管理赌场,同案人鄢某某、游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放数,同案人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打荷,同案人陈某某、游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看场维持秩序。2018年4月12日,民警在本市海珠区**巷**号**房抓获同案人郑某某、田某某等人及15名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0400元。

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湖北省天门市将被告人郑小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田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郑小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小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小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2册3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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