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某区**医院客服部主任, 重庆市梁某区人,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日、4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系重庆市梁某区**医院(原梁某县**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股东郑某某的妹妹,从2008年至案发前,先后负责**医院市场部、客服部以及采购的相关工作。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医院系本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寻找或授意其他员工寻找医保患者,以医保患者的名义办理虚假住院,安排医生伪造住院记录、开具虚假诊断报告等,采用虚假住院治疗的方式虚构住院费用向社保申请报销,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26万余元(其中实际拨付16万余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医院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会计凭证、医保协议等书证;
2.证人凃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玲
检察官:张根蕾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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