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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罪,于2003年8月25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上午,被害人曾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携带弓弩、毒针去至四川省岳池县排楼乡龙井沟村8组一公路旁,用弓弩将一只大黄狗射杀后,装入塑料编织袋放在摩托车上,准备回岳池县平滩镇。10时许,刘某某发现曾某某用口袋装了东西,便怀疑其是小偷,就喊抓贼。被告人郑某某和易某某(已判刑)听见后,就与刘某某一起去围堵被害人曾某某,在岳池县排楼乡龙井沟村8组洞子湾处将曾某某围堵后,发现曾某某所射杀的狗是刘某某家的狗。被告人郑某某和易某某前去收缴被害人曾某某的弓弩、毒针时,三人发生抓扯,被告人郑某某与易某某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抓打,造成曾某某左眼受伤。2019年2月11日,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曾某某左眼球破裂伤后遗视力损害盲目5级,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龙孔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收缴被害人曾某某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过程中,殴打曾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嫌疑人郑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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