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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8********,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乡**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的意见。被告人郑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底至6月中旬,先后三次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影剧院附近将重共计0.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2.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晚上,在潮州市潮安**镇**乡其住家中,将重共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至16日晚上,先后三次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影剧院附近,将重共计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4.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晚上,在潮州市潮安**镇**乡其住家中,将重共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5.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镇**乡其住家中,将重0.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6.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在汕头市**村**巷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的出租屋内,将重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7.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在汕头市**村**巷吸毒人员陈某某的出租屋内,将重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后被陈某某欠款。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镇**乡的住家供吸毒人员薛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晚,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镇**乡的住家供吸毒人员张某某、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晚,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镇**乡的住家供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持有疑似毒品海洛因5小包、疑似冰毒6小包。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小包可疑白色块状物品,净重4.91克,检出海洛因成份;6小包白色晶体物品,净重9.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2个、吸管6根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执行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20年5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电子称2个、“冰壶”1个、镊子1把、封口袋1袋、锡箔纸1卷、吸管6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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