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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家财、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郑家财,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驾驶事前改装好的悬挂车号为川A*****黑色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出发,于2020年3月15日凌晨到达江油市太平镇,先后将被害人周某某、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

2.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驾驶事前改装好的悬挂车号为川A*****黑色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出发,于2020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到达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德邦物流对面的马路上,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川A*****的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

3.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驾驶事前改装好的悬挂车号为川A*****黑色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出发,于2020年3月17日2时许到达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维纳斯路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号为川E*****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

2020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青石村附近将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二人挡获,现场从二人驾驶的别克作案车辆中查获盗窃所得的柴油83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家财、杨某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97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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