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郑宝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巷**号。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5月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9月14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宝某涉嫌贩卖毒品、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14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郑宝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渠**号院**楼,利用卡片捅开门锁,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住处,将客厅茶几上的三星笔记本盗走,后将被盗笔记本从他人处换得毒品吸食。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郑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郑宝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2、贩卖毒品罪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郑宝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郑宝某从他人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1袋,并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毒资200元。李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与**路交叉口交易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抓获,随身携带的疑似毒品物1包0.34克被扣押。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郑宝某身上扣押的疑似毒品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宝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手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宝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宝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宝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鉴定人和证人名单各1份;
4、物证手机1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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