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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11月28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0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租赁本市徐某某**路**号及**路**号**室作为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的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在本市虹口区成立)线下门店、线上平台“**网”的经营场所。线下业务通过组织业务团队拨打客户电话、在本市各大乐购商场开设分店招揽投资人,线上业务通过设立“**网”及“**网”APP投资理财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多渠道网络推广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郑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本市虹口区**路**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及与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的借款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在线上签订《**网购买协议》,在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审计,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公司与众多投资人签订各类理财协议,共计收取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7.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返还投资人本息合计6.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3亿余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忻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笔录、徐某某、沈某某等大量投资人的证言笔录及自述笔录,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督促加快虹口区**路东、**路南地块开发建设的函》、“**路**弄**号、**、**号”项目居间服务协议书、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路**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海虹口区政府危棚简屋改造项目确认书、聘书、项目概况、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协议、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司回购承诺证明、**公司相关材料、调取证据清单、**酒店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名样本、发还清单、工作情况、李某乙自述情况说明、刘某某支付郑某某借款明细、李某丙笔录记录、**营销与**网合作情况说明、**网络和**往来情况详情表、CPS推广合作协议、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网购买协议、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平台交易详情截图、POS机交易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以投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7亿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戎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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