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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96********,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北邯郸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村路东**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厦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2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陈某、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5日、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3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某、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在航空公司工作的便利,多次自境外非法携带加热不燃烧卷烟(以下简称“电子烟弹”)入境,并通过微信联系,采用邮寄等方式在我国境内销售。经查,郑某某共向陈某等人销售万宝路牌电子烟弹1400余条,销售金额累计40万余元;办案民警在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郑某某住处搜查到尚未出售的万宝路牌电子烟弹60条。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被告人郑某某等上家处购进万宝路牌、heets牌、fiit牌电子烟弹后,通过闲鱼网在我国境内对外销售。经查,陈某自郑某某处购买万宝路牌电子烟弹742条,购买金额累计24万余元;睢宁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寓**室陈某租用的两处房屋中搜查到尚未销售的万宝路牌电子烟弹51条、heets牌电子烟弹739条、fiit牌电子烟弹25条,除万宝路牌电子烟弹以外,查获的其他品牌电子烟弹价值共计1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于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郑某某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郑某某供述;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及相关扣押清单;

6.郑某某手机中获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委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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