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文昌市**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住**镇**小区**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文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凤妮、郭瑞瑶,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海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规划师,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庭院**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文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0日被解除留置,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全红,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文昌**原办公室副主任、原**政策研究室主任,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住文昌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文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吴某甲、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郑某利用担任文昌市**局副局长(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挂职担任文昌市**镇党委副书记)、文昌市**镇镇长、文昌市**局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海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划师被告人刘某某、文昌市**室副主任被告人吴某甲,为文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甲、郑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调整规划指标、规划选址、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共同或者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共同收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万元,郑某、刘某某共同收受380万元(其中100万元尚未兑现),郑某单独收受145.6万元,吴某甲单独收受5万元。
一、2011至2012年间,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共同收受张某甲220万元,郑某单独收受18万元,吴某甲单独收受5万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甲将张某甲介绍给被告人郑某,向郑某提出调高文昌市**镇**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共计约28亩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容积率的请托,郑某、刘某某与张某甲商定收取70万元好处费。随后刘某某利用受文昌市**局委托编制规划的工作便利,直接将上述地块的容积率调高,郑某再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将该调整方案入库、报批。2011年下半年某日,张某甲在吴某甲的陪同下,在海口市**酒店茶馆包厢里交给刘某某现金70万元,刘某某当天在**酒店停车场交给郑某50万元,郑某回到文昌后在**镇**酒店的包厢里分给吴某甲25万元。不久,为与郑某和吴某甲进一步搞好关系,张某甲分两次在**酒店包厢送给郑某现金共计18万元和两条“和天下”香烟,在文昌市**路**门口的路边车上送给吴某甲现金5万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甲通过被告人吴某甲找到被告人郑某,向被告人郑某提出调高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约40亩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容积率的请托,郑某、刘某某与张某甲约定收取好处费150万元。随后刘某某直接将**村民小组的土地性质调整变更,调高土地容积率,郑某再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将该调整方案入库、报批。约一个月后,张某甲在**镇**片区**屠宰场的路口处交给吴某甲150万元现金,吴某甲当晚到海口交给郑某,郑某分给吴某甲50万元,又到海口市**路附近刘某某家给其50万元,郑某得到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任免文件、文昌市**局文件、银行凭证、居间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3至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共同收受张某甲等人380万元(其中100万元未遂)。
2013年下半年某日,张某甲向被告人郑某提出调高**镇**村民小组约48亩安置留用地容积率的请托,郑某让张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接洽。郑某与刘某某商定平分好处费。张某甲与刘某某商定支付给郑某和刘某某好处费250万元,并先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刘某某。刘某某调整规划图之后,郑某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将该调整方案入库、报批。约两个月后某晚,张某甲在海口市**大厦停车场交给刘某某140万元现金,郑某从刘某某处得知后,当晚到**大厦停车场拿走70万元,刘某某同时告诉郑某:还有100万元张某甲尚未支付。
2014年上半年某日,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甲向被告人郑某提出调整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32.08亩留用地的土地性质的请托,郑某和刘某某答应帮忙,并与郑某甲约定收取100万元好处费。几天后,郑某甲到海口市**路刘某某家附近路边交给刘某某50万元定金。第二天下午,刘某某约郑某在海口市**酒店茶艺馆见面,并将50万元交给郑某。随后,刘某某指导郑某甲以**村民小组集体的名义向市**局提出申请编制调整的报告,郑某利用职务便利批复后,刘某某再安排编制论证报告、专家会研讨,文昌市政府最终批准了上述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方案。不久,郑某甲在海口市**路刘某某家附近路边交给刘某某50万元现金。
2013年左右,文昌**实业有限公司的韩某甲向被告人郑某、刘某某提出调整文昌市**镇 “**产权酒店”项目的土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请托,并承诺给郑某、刘某某好处费。刘某某安排负责编制文昌市**片区规划的**公司负责人唐某某调整了规划指标后发到文昌市**局,郑某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在规划调整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使该地块的土地容积率调高。2013年某日,韩某甲在**镇**酒店停车场交给刘某某30万元现金,几天后刘某某在**镇**酒店茶艺馆某包厢交给郑某20万元,刘某某分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文昌市**局文件、银行凭证、居间协议书、规划设计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郑某甲、李某乙、吴某乙、韩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郑某索取或收受郑某甲、刘某某、安某某等15人送予的财物共计127.6万元。
2015年至2019年间,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甲为与被告人郑某搞好关系,方便以后请托办事,于2018年春节在**镇**宾馆包厢、2019年春节在文昌市**宾馆包厢各送给郑某1万元。2015年春节某晚,郑某以打麻将为名向郑某甲索要5万元,郑某甲让司机吴某乙到文昌**大酒店附近的路边交给郑某5万元现金;2018年下半年,郑某甲学以上交违规用油退款为名向郑某甲索要5.4万元,几天后,郑某甲在文昌**大酒店停车场交给郑某5.4万元现金。
2012年,被告人郑某应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安某某的请托,利用其时任文昌市**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揽地形图测绘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11月份的某天,郑某在海口市琼山大道的本田4S店收受安某某一辆价值22万元的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号琼AP****),并过户到郑某父亲郑某乙名下。
2011年和2012年,文昌市**局委托刘某某所在的**公司编制文昌市规划,被告人刘某某为与郑某搞好关系,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在海南省**厅停车场送给郑某1万元现金,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饭店送给郑某5万元现金。
2012年左右,被告人郑某应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甲的请托,利用其时任文昌市**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甲在增加建设配套项目用地选址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在文昌市**路**园黄某甲家中收受黄某甲10万元现金。
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应**镇**村委会**村防洪楼等项目的承建方符某某的请托,利用其时任文昌市**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符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符某某1万元。
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某的请托,利用其时任文昌市**镇人民政府镇长的职务便利,为蔡某某在项目选址及地块测绘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初某天,在海口市海甸岛蔡某某的店铺中,收受蔡某某11万元现金。
2015年至2017年间,**新车站开发商林某某为与时任**镇镇长的被告人郑某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开发**新车站片区,先后三次在**车站办公楼后面停车场送给郑某共计11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应**镇**路人行道改造项目承建商张某乙的请托,利用其时任**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在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在**中学门口的停车场各收受1万元。2019年中秋前的一天,张某乙为与时任文昌市**局副局长的郑某搞好关系,在**镇**路**宾馆送给郑某3万元现金。
2016年间,被告人郑某应广州**设计有限公司原设计师张某丙的请托,利用其时任**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丙承揽设计项目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8月份某天,郑某在文昌市**镇**小区附近路边收受张某丙7.2万元现金。
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文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乙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为韩某乙在调整项目建设高度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下半年某天,郑某在文昌市**镇**酒店咖啡厅收受韩某乙3万元现金。
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海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为黎某某在土地规划用途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2月某天,郑某在文昌市**路的路边车上收受黎某某2万元现金。
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文昌**实业有限公司车队队长黄某乙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市**委原副主任彭某某打招呼,为文昌市**搅拌站增加2亩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提供帮助。2018年年底,郑某在文昌市**镇**小区附近路边收受黄某乙2万元现金。
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海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云某甲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为云某甲在调整自建房规划指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底,郑某在**镇**酒店茶艺馆收受云某甲5万元现金;2019年5月份某天,云某甲在**镇往**方向**羽毛球馆的路边送给郑某25万元现金。
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文昌**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云某乙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为文昌**供水有限公司在**镇选址建设水厂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5月某天,云某乙在文昌市**镇**酒店咖啡厅送给郑某2万元。
2019年间,被告人郑某应海南省**院**所所长陈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规划编制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承揽文昌历史文化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昌市南海人工岛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提供帮助。2019年3月某日,陈某某到郑某在市规划委的办公室送给郑某2万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10日、10月23日先后被文昌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主动到文昌市监察委投案。案发后,郑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50万元,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10万元,吴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CRV越野车1辆;
2.书证:文昌市人民政府和市**局文件、测绘合同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财政支付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缴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郑某甲、韩某甲、黄某甲、安某某、符某某、蔡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郑某、吴某甲、刘某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0万元,郑某、刘某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万元(其中100万元系犯罪未遂),郑某个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5.6万元(其中索贿10.4万元),吴某甲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刘某某、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8******;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款物见清单。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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