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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苏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772号

被告人苏某某, 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8月14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14日将此案重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07年起在惠阳区**街道**路**号开办了一间**驾校,对外招收驾校考生,后其与被告人苏某某结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管理该驾校,被告人苏某某负责招收学员、收取学费等,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培训学员,2011年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所经营的驾校营业执照被注销,两人便无证经营该驾校,从2011年起到2014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以考试包过关或者可以直接购买驾驶证等条件,向报考学员收取高额报名费或买证费,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曹某某等人买证费用合计人民币466950元。2015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来到上塘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公安人员在两人经营的**驾校内查获出假的驾驶证45本及相关收款收据等,经查假的驾驶证相关被害人被收取的报名费或买证费用合计人民币107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15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八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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