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区**岸**栋**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范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冒用周某某、付某某的身份于2017年12月5日、2017年12月6日注册成立衡阳**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衡东**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两人约定,由范某某负责以**咨询公司、**农业公司的名义公开集资筹集资金,由郑某某负责**公司管理运营;筹集的资金除部分用于维持**咨询公司运转和支付到期利息外,其余资金交由郑某某,用于**公司的农业开发项目。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郑某某与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农业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以开发农业项目为由,以投资月利息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电话邀约、答谢会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经统计,两人共向66人累计非法集资278万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以假名“陈某甲”参与公司决策及重大活动,且仅将不足20万元资金用于**河项目,并将部分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买房、买车,肆意挥霍,并拒不说明大部分资金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咨询公司、**农业公司、**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蒋某某银行账户流水、**咨询公司业绩表、投资合同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陈呈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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