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郑国财(绰号“鸡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国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害人周某某收留被告人郑国财住在其位于仙桃市**办事处**村**小区**单元**室的租住屋内,同月22日21时许,郑国财趁周某某出差之际,将**房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并找房东倪某某骗取了周某某位于**小区**单元**游戏工作室的钥匙,将工作室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次日23时许,郑国财再次来到**小区**单元**室,将游戏室内的三台台式电脑盗走。事后,郑国财将盗得的电脑贩卖给他人,获款2600元。经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094.18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郑国财主动到仙桃市龙华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仙桃市网讯科技出库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仙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郑国财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国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国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国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国财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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