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国平,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梯**单元。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国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郑国平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与塔头路交叉路口的塔头生鲜市场内,见被害人魏某某的手机(华为Nova3,蓝色,内存128G)就插在其上衣口袋里,便接近被害人并趁其不备将插在其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郑国平在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旁的巷子处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040元。到案后,被告人郑国平对其盗窃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省立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记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国平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榕价认扣[2020]435号);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国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国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国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国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宏
检察官:肖 瑶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国平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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