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四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四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5月间的一天晚上,漳浦县绥安镇皇浦会KTV更名为新圣地KTV并开始试营业,被告人郑四围与郑某甲(已判决)等人共谋拿下该娱乐场所的“看场权”,并雇用蔡某甲(另案处理),由蔡某甲纠集柯某甲、柯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名“阿泽团队”成员与被告人郑四围等人到该娱乐场所造势生非,强占大包厢,影响该娱乐场所正常营业,以此逼迫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将“看场权”交给被告人郑四围和郑某甲等人。
次日晚上,被告人郑四围与郑某甲继续纠集蔡某甲等人到新圣地KTV造势生非,强占大包厢,影响该娱乐场所正常营业,以此逼迫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将“看场权”交给被告人郑四围和郑某甲等人。
2.2017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郑四围叫蔡某甲帮林某甲向杨某甲讨债。蔡某甲纠集陈某甲、柯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聚集到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13区5幢地下室。期间,被告人郑四围及蔡某甲等人到该幢**单元**室杨某甲家中讨债,因杨某甲不在家,即向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威胁、恐吓,逼迫杨某乙叫杨某甲还钱。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郑四围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郑四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四围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郑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四围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四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四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四围系恶势力,在参加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郑四围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四围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恋钦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四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