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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强奸案)_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未刑诉〔201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所地为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打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该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2月27日至3月12日、自2018年5月10日至5月24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6月18日至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1、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惠安县**镇**村一出租房内、石狮市**村**宿舍内等地,采取胁迫手段,先后10余次奸淫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2、2016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内,采取诱骗手段,3次奸淫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3、2016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镇**公园小树林内,采取诱骗手段,4次奸淫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4、2016年9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采取胁迫、诱骗等手段,4次奸淫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邹某某(别名邹某弟,xxxx年xx月xx日出生)。

5、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采取诱骗手段,先后6次奸淫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许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猥亵儿童罪

2016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石狮市**镇**出租房内,采取胁迫手段,两次摸被害人许某乙的胸部。

2017年10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石狮市**镇**村**宿舍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石狮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许某甲、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许某乙、陈某某、邹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石狮市公安局局制作的犯罪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采取胁迫、诱骗等手段多次奸淫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两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明宇

2018年6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叁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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