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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园**。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刘某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6日,刘某某与郑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小区**楼**单元价值人民币147.7万元的房产中其名下的70%产权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卖与郑某某。后刘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人郑某某与刘某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陆续处理:保险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1万元、刘某某名下闽******波罗牌的车辆于2014年7月16日卖与方某某,被害人郑某某名下闽******蒙迪欧牌车辆于2014年9月22日卖与骆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将福州市鼓楼区**新村**区**座**单元房屋以人民币85万元价格卖与戴某乙。

2014年9月28日,林庆斌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林庆斌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民终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归还林庆斌货款人民币292.643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郑某某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判决于2015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8日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郑某某报告财产,被告人郑某某向法院报告离婚时无夫妻共同财产,隐瞒离婚前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于2016年8月30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后因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汇入2万元执行款而未执行拘留。2016年10月1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要求被告人郑某某报告财产,郑某某未申报夫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收入,于2017年9月20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8月,王眠龙向法院提起对刘某某与郑某某房地产买卖撤销之诉,被告人郑某某在相关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在参与该撤销诉讼过程中虚构借款事实支持抗辩,以阻却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小区**楼**单元产权70%份额产权恢复至刘某某名下下的结果产生。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复议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判决书、生效证明、庭审笔录、借条复印件、情况说明函、执行拘留通知书、报告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房地产买卖契约、福州市房屋登记申请表、个人转让不动产税费审核表、福州市房地产转让指导价格评估表、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证明书、福州市车辆管理所车辆交易登记、车辆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郑某某个人公积金(补贴)账户明细单、在职证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函、情况说明;

2.证人方某某、戴某甲、戴某乙、郑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峰

检察员:林莉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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