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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海丰县**镇**村**宾馆左侧**房(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5月1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7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与彭某某在**软件平台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彭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分手。同年12月21日20时许,彭某某到海丰县城**管区**村**宾馆左侧**房被告人郑某某的租住屋中吃火锅。次日凌晨l时许,彭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郑某某听后将房门反锁,强行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彭某某多次要求离开出租屋回家,被告人郑某某不让其离开,并多次拉扯、辱骂彭某某、捂其嘴巴、摔坏其手机,直至同日15时许才让其离开。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关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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