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发榜容留他人吸毒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郑发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敲诈勒索,于1999年3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告一次;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11月5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3月14 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3年11月2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06年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2日年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发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发榜在苍南县灵溪镇塘南二街58号501室出租房内多次容留朱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发榜在其出租屋内容留朱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发榜在其出租屋内容留朱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3.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发榜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徐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归案后,被告人郑发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发榜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发榜、徐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发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发榜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发榜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发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发榜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