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将该案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假冒单身女性“琳琳”、“晶晶”、谭某某等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后,假意与对方谈恋爱,以见面红包、生活困难、需要考证费等各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生活困难、过生日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34.2元。
2.2018年7月、8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点外卖、见面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1395.88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 ,以没钱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38.88元。
4.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见面诚意金、送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15.2元。
5.2019年2月、5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没钱吃饭、见面需要车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46元。
6.2019年5月、6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见面红包、没钱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皮某某人民币88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没钱吃饭、开房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96元。
8.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生活困难、过节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5085元。
9.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需要考证费、购买生活物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3901.16元。
10.2019年8月、9月,被告人郑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没钱买车票、没钱吃饭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25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诈骗被害人10名,诈骗金额共计36717.32元。2019年10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郑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了他人的诈骗事实,且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1.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冷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皮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并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娜
检察官助理 谭光秀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查材料二十四页、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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