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曾因盗窃, 于2017年6月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于 2019年1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至盱眙县**镇**路**号变电所宿舍楼**室,撬门入室,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现金400元、OPP0手机一部、玉溪香烟一条。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至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同济医院旁边普买超市楼上四楼,推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现金130元、黄金项链一条。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2308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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