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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为赚取提现金额千分之五的好处费,为一个网名叫“黄豆芽”的人在浙江省丽水、永嘉县、湖南省双峰县城区、娄底城区多次取现, 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98,7110元。

经查实,郑某某所持有的户名为郑某甲的建设银行卡62153403015********接收被诈骗资金236,9930元、郑某某所持有的户名为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12030********接收被诈骗资金68,9980元,郑某某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又分别转帐至其持有的郑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董某某、郑某乙等户名的银行卡内予以取现,取现后按“黄豆芽”的指示予以转存或者交付现金。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双峰县城区银行取现15万元交给“黄豆芽”后,又赶到娄底希望大厦附近的中国银行取现,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41张银行卡和取现的7.9万元,予以扣押。郑某某到案后配合民警取出银行卡内余额7.28万元,予以扣押。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缴款书、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扣押物品照片、凌某某、陈某某被诈骗案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凌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退赃,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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