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郑博某(绰号“博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怀化市**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4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博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郑博某在怀化市**栋**单元**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郑博某在怀化市**栋**单元**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郑博某在怀化市**栋**单元**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博某在怀化市**栋**单元**室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尹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郑博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博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博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博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案发后,被告人郑博某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潭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博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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